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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該局補充說明,申報贈與稅時,公共設施保留地價額仍需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贈與價值後,再從「扣除額」這一欄以同樣的金額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該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買賣行為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惟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未依上開期限主動申報,稽徵機關會通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10日內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除依上開規定以贈與論課稅外,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10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如能證明該項購買不動產款項,確係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則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該局呼籲如未成年人有購置財產之情事,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Q:我們公司轉投資A公司120萬,取得60% 的股權。 A公司去年虧損50萬元。 我們公司依照權益法,認列30萬元的虧損 借: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 30萬元 貸: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30萬 請問,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 30萬元 可以做為結算申報時的其他損失嗎? 如果我們公司今年未認列投資損失前, 課稅所得額是75萬, 可以扣掉投資損失30萬, 課稅所得額降為45萬, 只繳 9萬 (45*20% )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如果不行, 那我們公司的投資損失甚麼時候才能在稅上被承認為損失減除? 還是投資損失都不能抵課稅所得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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