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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其先生於今年中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每個人均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額,還須申報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係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所以,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220萬元作為須申報贈與稅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就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黃小姐之配偶一年內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額18萬元。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以本案為例,黃小姐及其配偶如各自贈與200萬元給子女,因各自減除自己的免稅額就不必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Q:請問資本公積用來彌補虧損後 剩餘的用來分配股利 資本公積的項目有分免稅和應稅 想問免稅和應稅對被投資方公司的會計入帳和申報扣繳及申報營所稅的方式有什麼差異嗎?? 還是只是對股東這方才有影響呢?? 以上 謝謝
Q:向A廠商進貨新產品,文旦一箱,月底收到的進項發票為免稅。 但是之前已開立之銷項發票,都是開立應稅。 稅務上可以這樣嗎?申報營業稅又有什麼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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