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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底將屆,時有接獲納稅人電話詢問國庫機關專戶存款退稅支票,因已逾支票有效兌領期間而未兌領,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上載有發票日期,自發票日起算1年內為兌領有效期間。逾有效兌領期間未兌領者,該支票即自動失效,惟受退稅人仍可透過以下方式領取該筆退稅款:如國稅局尚未將該退稅款解繳國庫,納稅義務人可提示原退稅支票向國稅局申請展延發票日;如國稅局已將該退稅款解繳國庫,納稅義務人可申請重新換發退稅支票,國稅局將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換發新的國庫退稅支票。  該局舉例說明,如民眾目前持有之國庫退稅支票發票日為108年11月20日,因自發票日起算已逾1年無法兌領,則可持原支票向國稅局申請展延發票日或換發退稅支票;國稅局於該退稅款解繳國庫前,將就原退稅支票辦理展期,惟若退稅款已解繳國庫,即應辦理退稅支票之換發。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持有國庫機關專戶存款退稅支票時,請儘速持往金融機構或郵局兌領,以免因逾期或遺失需申請展期或換發。為避免因退稅支票逾期、遺失、污損、申請展期、換發或兌領,往返奔波耗時費事,建議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國稅局於退稅當日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與員工之勞動契約,員工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後,一次領取公司補發停職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日至復職日止)之薪資所得,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該員工應如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及95年10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8060號函規定,上述員工與公司間終止勞動契約訴訟勝訴,於復職時一次領取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並按公司填具之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繳稅額後,一次繳納復職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A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判勝訴,109年5月復職時一次領取A公司補發其停職期間(107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之薪資所得240萬元(各年度補發金額為107年度80萬元、108年度120萬元及109年度40萬元),甲君於申報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於申報書註明補發之事實、金額,以及檢附公司填發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補發之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屬補發107及108年度之薪資所得金額,分別併入107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各該年度所適用稅率級距計算應補繳稅額分別為7萬餘元、13萬餘元,屬補發109年度薪資部分,則併入當(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按109年度適用之稅率級距計算應納稅額為15萬餘元,並一次申報繳納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共計35萬餘元(7萬餘元+13萬餘元+15萬餘元)。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因與雇主間終止勞動契約訴訟勝訴一次領取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請依前述說明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稅款,以維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請準備下列四項文件各兩份,向勞保局辦理:

(1)投保申請書
(2)加保申請書
(3)工商登記之證明文件
(4)負責人身分證件正反兩面影本

欲辦理之創業民眾可上http://onestop.nat.gov.tw申辦,健保諮詢專線:0800-030-598、勞保局專線:02-23961266#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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