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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交易預售屋賺取的所得,應依規定列報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合併其餘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預售屋因屬未完工建案的買賣,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為出售「權利」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一併提供買進及轉讓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預售屋權利所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在109年度如有出售預售屋賺取財產交易所得,必須在110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為賡續強化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供應鏈及發展太陽光電能源,以達節能減碳目標,行政院今(8)日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5年,至116年11月23日。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106年11月24日)起5年內,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前項免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免徵年限。財政部說明,上開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將於111年11月23日屆期,考量發展綠電與再生能源為我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一,配合國際間因應氣候變遷,我國刻積極規劃節能減碳之國家發展整體策略及打造零碳能源系統,增設太陽光電模組為其中重要策略之一,延續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具有政策必要性,該部乃參酌經濟部建議,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陳報行政院建議續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實施年限5年(111年11月24日至116年11月23日),行政院於今(8)日核定。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延長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免徵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貨物稅實施年限,有助我國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達成節能減碳及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對加徵之滯納金不服,申請復查者,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而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依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欲申請復查者,準用前述辦理,即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未辦理稅籍登記,經核定補徵營業稅300萬餘元,因逾期未繳納稅款而予移送強制執行,另加徵滯納金45萬餘元及滯納利息3萬餘元。原核定稅額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108年4月25日,已於同年4月10日合法送達,依前揭令釋規定,計徵滯納金之屆滿日為108年5月24日,故滯納金復查申請之末日應為108年6月23日,因適逢星期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加徵滯納金行政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請特別注意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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