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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公司無員工,業務均由集團內其他公司員工代為處理,A公司今年有獲利,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及A公司章程規定應提列員工紅利 1.因A公司無員工,是否可不提列員工紅利? 2.若必須提列員工紅利,分配予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所得扣繳申報類別是否為薪資所得?

Q:1.請問年度的分紅及發放現金股利是相同意思嗎?? 2.如不相同,請問會計科目的借貸分錄為何?? 3.有需要申報扣繳憑單嗎??? 應該如何申報(請詳細說明流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抵減稅額之方式。  該局說明,為促進產業創新及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支出符合規定者,得選擇1、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2、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上開二種方式一經擇定即不得變更,申報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可視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情形,選擇有利之抵減方式,例如: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申報為虧損者,可選擇按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抵減當年度起3年內之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雖抵減率較低,但可遞延至以後兩年度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重複租稅優惠,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亦僅能擇一適用,結算申報時請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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